
公告日期:2025-07-05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案管理办法
二零二五年七月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工作,便于公司董事充分了解董事会议案内容及相关信息,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提案是指由提案人提交的需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的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的提案范围是指《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提案名义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策的事项。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下列主体为公司董事会议案的提案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经提案人签字(盖章)的、明确和具体的书面议案及其附件材料:
(一) 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四)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五) 董事长;
(六)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 公司各部门;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提案的类别包括:
(一) 公司治理层提案具体包括第五条所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提案人的提案;
(二) 公司经营层提案具体包括第五条所述第(七)、(八)项提案人的提案。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为提案申请、事项执行及执行情况落实部门,负责收集经营层提议事项相关的充分资料,编写提案并对已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提案事项执行情况进行落实。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为董事会提案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对提案进行管理,承办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案审核实行归口管理,具体如下:
(一) 各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部门的提案进行业务审核,就提案内容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督促实施;
(二) 董事会秘书对提案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 总裁、董事长从战略及经营方面对提案进行全面审核。
第三章 提案流程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治理层提案,由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起草相关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的提案由经营层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层提案经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案申请部门将议案、会议决议或纪要等相关材料提交证券部,作为编制董事会会议材料的依据。
第十二条 根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必须经各专门委员审议的提案,应增加专门委员会审议环节,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还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第十三条 提案申请部门应提交董事会会议(议案)管理流程,详细列明提案部门、申请时间、议案名称及内容等基本情况,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与提案相关材料一同报公司证券部。
第十四条 审批通过之后的提案及相关材料应于董事会通知发出前至少 3 个工
作日,提交公司证券部及董事会秘书。如提案事项须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提案及相关材料提交日期还应符合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提案申请部门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将提案及其附件材料提交公司证券部,不按规定提交的提案不作为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通知发出之后,不再接受增加、变更、取消提案,提案申请部门对提案内容或有增加、变更、取消要求的,应在董事会通知发出之前至少 1 日经总裁审核确认后告知证券部,并提交增加、变更、取消提案的有关材料及原因说明。
第十六条 所有提交给证券部的提案应同时提交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提案申请部门对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内容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七条 提案申请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对提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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