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七月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共创文明和谐社会,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众形象,建立和谐的企业文化,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以子公司的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自然人、法人或相关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捐赠人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动,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得借此谋求与个人及公司身份不符的荣誉地位;除特殊情况外,如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计算)的比例不得超过3%。
第十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按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的3%以内或低于3,000万元的,捐赠方案经总裁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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