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
规则
二零二五年七月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管理,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事务的专门机构,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事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董事长及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公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可持续发展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董事会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由公司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级人员共同组成,由公司总裁任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督促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层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有关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五)就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及ESG的重大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指导可持续发展及ESG工作,研究公司ESG相关规划、目标、制度、重大议题等,对与公司业务存在重大影响的可持续发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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