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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4 19:15:02 股吧网页版
协鑫能科: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5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零二五年七月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的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称“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人员不应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
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实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 审计机构

第七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审部,内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且专职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内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内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审计职务相匹配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并不得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可外聘各类专业人员兼任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同时包括并不限于:

1、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公司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2、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3、重要的购买和处置资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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