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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科: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5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二零二五年七月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风险控制管理,规范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评价、审核及处置工作,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对重大信息内部沟通、处置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签署重大销售或采购合同、签订重大合作协议、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等;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义务报告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六)其他相关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事项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证券部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证券部备案。主要包括:

(一) 应当报告的一般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前述日常交易的,仍适用本条规定。

发生上述与一般交易相关的事项(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与一般交易相关的重大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上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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