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二零二五年七月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二章 管理标准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 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 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 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的接待与推广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由证券部负责开展,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应配合。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综合行政部等企业文化相关的部门协助开展接待工作。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推广资料的提供工作。
第七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以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可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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