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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0 17:57:52 股吧网页版
协鑫能科: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1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协鑫能科

股票代码:002015

收购人名称:杭州鑫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文路 426 号岩大房文
苑大厦 20 楼 204279 室

一致行动人:上海其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 1333 弄 1 号楼(上海长兴海洋装
备产业基地)

通讯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 28 号

一致行动人:上海协鑫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 1333 弄 1 号楼(上海长兴海洋装
备产业基地)

通讯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 28 号

签署日期:二零二五年九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义务亦不违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系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其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335,176,285股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65%)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同属于协鑫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关系下的杭州鑫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五、本次协议转让后,收购人杭州鑫瑀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鉴于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方上海其辰与受让方杭州鑫瑀同属于协鑫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关系下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均为朱共山先生。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次协议转让系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六、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收购人声明 ...... 1
目 录 ...... 2
释 义 ...... 5
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 ...... 6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 6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 ...... 8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 3 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 12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 5 年内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 14五、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以及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 14
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目的 ......14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 14二、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 15
三、收购人作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 15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16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 16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17三、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以及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安排
...... 19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变动时间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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