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6-028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6 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公司202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本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大华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与能力,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担任公司以往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大华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进度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提议续聘大华所为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所为公司 202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审计费用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年度审计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决定,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5)首席合伙人:杨晨辉
(6)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50人
(7)截至2024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88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04人
(8)2024年度,业务总收入210,734.12万元,审计业务收入189,880.76万元,证券业务收入80,472.37万元
(9)2024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12家
(10)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11)2024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12,475.47万元
(12)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6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所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7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东方金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
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蓝盾信息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投资者与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致生联发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案件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39次、自律监管措施7次、纪律处分3次;4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4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王胤,2014年3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9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年3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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