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大华所2025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公司认为大华所在资质等方面合规有效,履职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现将公司2025年度大华所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5、首席合伙人:杨晨辉
6、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50人
7、截至2024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88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04人
8、2024年度,业务总收入210,734.12万元,审计业务收入189,880.76万元,证券业务收入80,472.37万元
9、2024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12家
10、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11、2024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12,475.47万元
12、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6家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所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东方金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赔付总金额很小。投资者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蓝盾信息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投资者与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致生联发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案件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二、质量管理水平
(一)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情况
大华所配备专属审计工作团队,核心团队成员稳定,对项目团队人力安排充分、结构合理。承接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均具备多年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并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质,且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大华所的后台支持团队包括信息风险管理、税务、财务、估值等多领域专家,全程参与对审计服务的支持。
(二)审计工作方案
在2025年度审计过程中,大华所依据公司审计服务需求及被审计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全面、切实可行的审计工作方案,并就审计人员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构成情况、审计计划、审计范围、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事项,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大华所严格按照公司报告披露时间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总体审计计划、具体审计计划,明确具体审计时间安排与目标任务,并且能够根据计划安排按时提交各项工作成果。
(三)审计质量管理机制
大华所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了完善的审计质量管理体系,从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及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采取了有效的政策和程序,确保了审计质量,具体如下:
1、项目咨询
2025年年度审计过程中,大华所在新准则、新业务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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