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4-04-25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4]第41号
致: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华星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化工”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鲍金桥、束晓俊律
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华星化工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华星化工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华星化工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733,610,196股,
均为截止至2014年4月1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华星化工股东。华星化工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
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利润
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华星化工
第六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
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
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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