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6-07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ST华信 公告编号:2018-060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受理情况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保理”)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一中院”)送达的关于华信保理诉成都国元石化有限公司、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及华信保理诉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案(2018)沪01民初648号/650号的诉讼文件,上述事项已于2018年4月27日在《公司2017年度报告全文》“第十一节 财务报表 十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披露。近期,华信保理收到市一中院的代收诉讼费收据,市一中院正式受理上述案件。
二、相关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1、(2018)沪01民初648号
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国元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国元”)
被告: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
2、(2018)沪01民初650号
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国际”)
被告: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
(二)诉讼请求
1、(2018)沪01民初648号
(1)判令被告成都国元按保理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回购价款”,在扣除原告尚未支付的保理余款后,合计181,026,250.02元;
(2)判令被告成都国元向原告支付自《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送达满三个工作日起至支付“回购价款”之日的违约金482,463.01元(暂计至2018年4月13日);
(前述(1)、(2)项请求金额共计181,508,713.03元。)
(3)判令被告中新房对前述(1)、(2)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2018)沪01民初650号
(1)判令被告黄河国际按保理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回购价款”,在扣除原告尚未支付的保理余款后,合计94,242,431.47元;
(2)判令被告黄河国际向原告支付自《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送达满三个工作日起至支付“回购价款”之日的违约金2,489,792.58元(暂计至2018年4月13日);
(前述(1)、(2)项请求金额共计96,732,224.05元。)
(3)判令被告中新房对前述(1)、(2)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1、(2018)沪01民初648号
原告与被告成都国元,于2017年10月20日签署了《保理合同(有追索权)》
(编号:C4-HXBL-CDGY-201710-005),合同约定: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被告成都国元将其与被告中新房(注:当时该公司名称为中新房国石(天津)有限公司,后于2018年1月12日变更登记名称为现名)签署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上述商务合同为被告成都国元与被告中新房,于2017年9月11日签署的《购销合同》(编号:CDGY-ZXFGS-20170911)。截止至保理合同签署之日,被告中新房在商务合同项下尚未向被告成都国元支付的账款金额为
190,000,002.29 元。
2、(2018)沪01民初650号
原告与被告黄河国际,于2017年8月22日签署了《保理合同(有追索权)》
(编号:C4-HXBL-HHGM-201708-005),合同约定: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被告黄河国际将其与被告中新房(注:当时该公司名称为中新房国石(天津)有限公司,后于2018年1月12日变更登记名称为现名)签署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上述商务合同为被告黄河国际与被告中新房,于2017年8月1日签署的《购销合同》(编号:HHGJ-ZXFGS-20170801-3)。截止至保理合同签署之日,被告中新房在商务合同项下尚未向被告黄河国际支付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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