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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国际: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7-23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5]第111号

致: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国际 ”)的委托,指派鲍金桥、束晓俊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华信国际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华信国际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华信国际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729,528,918股,均为截止至2015年7月1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华信国际股东。华信国际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收购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收购洋浦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8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收购大势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收购上海华信国际金融控股(海南)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华信国际第六届董事会提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回避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关于收购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8%),反对50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4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8%),反对500股,弃权0股。

(二)《关于收购洋浦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8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84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4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关于收购大势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8%),反对0股,弃权50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4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8%),反对0股,弃权500股。

(四)《关于收购上海华信国际金融控股(海南)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4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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