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1-12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决策制度
(2015年11月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
资效益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购、出售、置换资产或股权;
(二)租入资产;
(三)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投资;
(四)对子公司投资;
(五)债权、债务重组;
(六)持有到期投资(含委托贷款等);
(七)其他投资事项。
第四条 公司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的价值。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
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投融资部为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
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宏观监控,对投资事项有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集、存档。
第七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十一条 对于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
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低于第七条董事会决策标准的投资事项(委托理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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