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健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
所允许的第三方的债务提供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公司分支
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所属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事前调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
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七条 对被担保人进行担保调查需要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所属行业前景;
(四)被担保人的信用和对外担保情况;
(六)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金额和担保范围等);
(七)被担保人对债务的还款计划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八)本公司认为其他需要了解的资料。
第八条 被担保人申请贷款项目发生变更,公司需重新组织审议、评估。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清晰,行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存在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近恶化或预期将要恶化的;
(五)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六)《公司章程》所认定的不能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
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相关制度中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
批。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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