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3 18:54:42 股吧网页版
亿帆医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26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4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YIFAN PHARMACEUTICAL CO.,LTD.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二 O 二六年四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适用范围......3
第三章 职责......3
第四章 引用标准......4
第五章 待处理资产的范围与鉴定标准......4
第六章 待处理资产处置的流程与职责......5
第七章 待处理资产处置的方式......6
第八章 待处理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7
第九章 待处理资产的日常管理与核算......9
第十章 相关考核规定......9
第十一章 附则......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管理,规范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处置行为,明确待处理资产的界定范围,建立健全待处理资产的鉴定标准、处置程序与权限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事业部、各分子公司。

第三章 职责

第三条 财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成立“公司盘点工作小组”,组织年度资产盘点,拟定资产盘点报告;
(二)评价各资产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效果;
(三)审核各资产管理部门拟定的待处理资产处置方案。
第四条 资产管理部门(包括设备动力部门、仓储部门、行政办公部门、信息部等)主要职责:
(一)负责各自管理资产的年度盘点和报告;
(二)负责各自管理资产的日常清理、清查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 )拟定待处理资产的处置方案,并负责实施。
第五条 技术部门、项目部门、质量检验部门等主要职责:
(一)审核确定待处理资产的性质;
(二)审核待处理资产的处置方案。
第六条 审计部主要职责:审核待处理资产的处置方案。
第七条 总经理主要职责:
(一)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待处理资产的处置方案,并向董事会报告待处理资产的年度处理结果;
(二)审核非授权范围内的待处理资产处置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组织实施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待处理资产的处置方案。
第八条 董事会、股东会,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审批权限审议待处理资产处置方案。

第四章 引用标准

第九条 使用本制度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一)《企业会计准则》;
(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资产管理》;
(三)《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第五章 待处理资产的范围与鉴定标准

第十条 待处理资产的范围与类别
(1)待处理资产的范围
指经公司组织鉴定确属在以往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以后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再需要或暂时不需要、或已无法使用、或无再利用价值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制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有形资产。
(2)待处理资产的类别
依据待处理资产的形成原因与未来可利用性,将待处理资产分为积压、待报废、闲置三类。
第十一条 待处理资产的鉴定标准
(一)存货类资产(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制品、产成品、库存商品)
(1)超过两年以上未使用的闲置资产;
(2)用户项目中止或变更,造成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积压;
(3)用户退货,造成的库存商品积压;
(4)产品技术、工艺的改进,造成的原储备材料的闲置和积压;
(5)特殊需要储备的物资或受订货起点限制而超量订购的物资,呆滞时间超过两年以上,且不能调剂使用的物资;
(6)其他相关原因造成的,实质上已经构成积压的其他资产。
(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类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界定为待报废固定资产:
①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无法修复或无修复改造价值的;

②固定资产的使用虽未超规定使用年限,但其实际工作量超过其产品设计工作量,且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
③因自然或人为的原因使固定资产受到毁损或丢失,且无法弥补或修复以便继续使用的;
④)因技术改造或更新替换出的旧设备不能再利用的;
⑤因公司业务流程再造、产品换型、工艺变更而淘汰的专用设备,不能改造利用的;⑥严重影响环保安全,继续使用将会污染环境,引发人身安全事故与危害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⑦国家能源政策规定应予淘汰的高耗能设备。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界定为闲置固定资产:
①使用率低或连续停止使用二年以上的设备;
②因公司业务流程再造、产品换型、工艺变更而淘汰的需调配或处理的闲置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第六章 待处理资产处置的流程与职责

第十二条 待处理资产的处置的流程
待处理资产的处置是指公司通过综合运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