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3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已经 2026 年 1 月 12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规范公司行为,保障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程序、决议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的地位与职权
1、 股东会是由本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非常设最高权力机构,它对公
司重大事项行使最高决策权。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都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2、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3、股东会有权否决董事会决议。
第三条 股东资格的审查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均应持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证明。
第四条 股东入场
召开股东会期间,必须由公司置备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为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及其代理人的除外)。
如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 1 名或以上人士或公司代表在任何大会(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及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 1 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在会议上发言及行使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且该等获授权的人士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
第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条 非股东的出席
1、非股东的董事、总裁(含副总裁)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顾问及其他经
董事会会前批准者,可以参加股东会并发表意见。
2、前款以外的机构或人员,经股东会主席同意可以列席旁听会议。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会议召集、通知及提案
第八条 会议类别
1、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2、出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公司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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