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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2 20:52:06 股吧网页版
京新药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2026年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3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已经2026年1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就本身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不适用本制度。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董秘办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
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均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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