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已经 2026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尚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职工代表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适用人员。
适用对象如在公司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薪酬标准按担任其中某一职务对应的核定年薪基数孰高执行。
第三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原则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薪酬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及公司效益相挂钩原则;
(四)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五)薪酬与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及市场薪酬水平相适应原则。
第四条 薪酬调整机制
公司相关薪酬考核机构可根据下列情况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适当调整: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变化;
(三)通货膨胀水平变化;
(四)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战略变化;
(五)组织架构调整或岗位职责变化;
(六)其他合理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薪酬,均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实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与权限参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以及分管工作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考核内容和权重,将个人工作目标与公司整体战
略目标紧密结合,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八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在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事项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和相关事务管理。
第十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十一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预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固定津贴为独立董事参与公司董事会工作的唯一报酬,按年度发放,除此以外公司不再向独立董事发放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福利或津贴。独立董事因履行董事职务发生的通讯费、差旅费等必要办公费用,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费用报销制度执行。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按其所任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在公司任职但未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按其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即外部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公司可根据其履职情况发放调研补助费。外部董事因履行职务时的通讯费、差旅费等办公费用,比照公司制度中,高级管理人员待遇执行。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得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二)基本薪酬按月发放,按照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确定每月工资,每月工资平均具体由董事会核定;
(三)绩效薪酬依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并在年度报告披露及绩效评价完成后发放;绩效评价原则上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依据;
(四)任期激励收入与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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