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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3 20:36:41 股吧网页版
京新药业: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4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对2025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公司已经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监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听取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报告,审定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意见,批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对外披露。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公司董事会授权由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高风险领域和单位进行评价,编制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在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的持续努力下,公司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且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从公司层面到各业务流程层面均建立了系统的内部控制及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了合理保障。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京新药业有限公司、上饶京新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京新药业有限公司、云南京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京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浙江京新药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巨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火炬北泰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巨烽软件技术有限公司、HONG KONG BEACON MEDICAL LIMITED(香港巨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BEACON KOREA INC、京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杭州京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京新医药有限公司、山东京新药业有限公司、广东沙溪制药有限公司、杭州京晟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浙江京健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京健雅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京哲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京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京健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香港京新有限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
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机构、机构设置、发展战略、运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管理、采购业务、销售业务、生产质量、固定资产管理、投资、筹资、EHS管理、研发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财务报告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采购业务、销售业务、生产质量、资产管理、对外投资和关联交易、财务报告等。

1、治理机构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配套议事规则及制度。股东会、董事会分别按其职责行使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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