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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3 20:36:46 股吧网页版
京新药业: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2026年4月制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4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已经 2026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根据《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定义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适用,下同)、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其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连)人士 ”,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认定的关联方、关联人或关连人士。

第三章 利益冲突常见情形

第五条 利益冲突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

1、持有与公司存在或潜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但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股本总额 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2、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供应商、客户)的任何权益,但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股本总额 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连)人士与公司存在关联(连)交易:
1、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供应商、客户)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或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机构的正常借贷除
外;

2、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任何关联(连)人士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资产、接受或提供劳务或服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资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公司员工或其关联(连)人士成为公司的客户、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3、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其他关联(连)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连)人士应尽量避免发生关联(连)交易,发生关联(连)交易的,应当主动向公司说明,并按照公司《关联(连)交易制度》的规定处理。

(三)与公司竞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

1、在受聘于公司期间,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服务;

2 、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竞争方 ,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连)(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竞争方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第四章 利益冲突的管理机构和调查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领导开展利益冲突管理工作的机构,确定利益冲突调查的被调查对象、负责利益冲突审批。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利益冲突调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公司利益冲突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制定相关调查方案,发放、收集并分析《利益冲突申报表》《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汇总调查结果、督促整改落实等。

第八条 利益冲突的调查程序:

(一)宣传及表格发放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对利益冲突政策进行宣传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利益冲突申报表》《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

(二) 自主申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十个工作日内填写《利益冲
突申报表》《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签字确认后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申报,再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于其他任何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道或
应当知道该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情形时,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申报。

(三)确定重点调查对象并实施进一步调查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利益冲突申报表》《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进行审核,对其认为需要开展进一步调查的,应提请申报人补充说明。由公司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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