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资
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提
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同时,在主营业务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为他人承担费用、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授权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及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其他行为视同财务资助行为。
第三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按《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七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后,公司财务部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
续。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罚则
第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以及在此之后制定的公司制度、规定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新的公司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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