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股票或无形资产等作为支付手段,对第三方公司进行控股或参股的投资活动,但不包括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投资以及与公司现金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认证研究。对经论证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对重大对外投资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建立项目资料库,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及项目的筛选、评估,负责组织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或资产重组工作,对公司对外的股权投资、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并在履行审批程序后授权总经理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总经理负责对新项目实施所需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便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做出投资决策。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必要时聘请专家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完成。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财务相关
工作,包括对外投资方案的投资效益评估、财务可行性论证与分析以及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尽职调查、审计及专项业务咨询;负责跟踪并监控对外投资方案的实施。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领导的审计部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权益性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并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及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管理层提出投资意向,由董事会牵头组成投资工作小组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论证,共同形成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报送管理层初审。
第十五条 管理层初审通过后形成附加意见书,并将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加意见书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战略委员会将尽职调查报告或可研报告提交董事会履行审批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对于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或者尽职调查,并出具专项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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