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
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通过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公司重大事项
的决策程序及保证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公
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
理投入或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
整性:
(一)与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二)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者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
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一)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任命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经营管理类职务;
(三)要求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四)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财务独立。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的独立
性: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
(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控制公司的财务核算或资金调动;
(四)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各方配合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公司接受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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