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推动公司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
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经济效益和业绩相匹配,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保持合理竞争力;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激励约束并重,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
露。
第七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
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业
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构成
1、非独立董事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可以领取津贴,具体按照股东会决定的董事薪酬方案执行。
外部非独立董事除领取津贴外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职工代表董事为公司员工,除领取津贴外,其领取的薪酬为岗位薪酬,由公司对其进行岗位考核。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在公司任职但不领取薪酬的除外,职工代表董事除外)的薪酬,按本制度第十一条执行。
2、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津贴,津贴标准参考同行业标准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经股东会审议确定。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其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评价结果作为津贴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基本薪酬主要依据所任岗位的价值、职责要求、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基于岗位职责设定的考核标准及实际达成情况,经综合考评后核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较上一年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
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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