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股票代码:002023 股票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26-005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两起案件均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特高新”)均为原告;
3、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成都海威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芯科技”)为公司联营企业,公司作为华芯科技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无法正常行使,严重损害了公司作为华芯科技股东的利益。青岛海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岳控股”)、青岛海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岳产投”)(海岳控股及海岳产投,以下合并简称“青岛海岳”)及马晓力等相关人员不配合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基于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目的实施相关程序的事宜,预计将对公司 2025 年度审计工作造成重大但不广泛的影响;
4、依当前工商登记,公司持股华芯科技 31.41%股权,根据《关于拟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02),公司拟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及预计投资损失;
5、2025 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正常推进,预计不存在延期披露的情形。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青岛海岳作为华芯科技的股东,所派驻的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严重损害华芯科技合法利益的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华芯科技的经营权益与资产安全,也导致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在对华芯科技开展年度审计工作受到影响。公司已就华芯科技股东青岛海岳及马晓力等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及侵害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诉讼。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诉讼一(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 告: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 马晓力,系海岳产投法定代表人,海岳控股委派华芯科技董事;
被告二: 青岛海岳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正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威金控”);
被告三: 青岛海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 刘杏村,系海岳控股法定代表人,海岳控股委派华芯科技董事;
被告五: 孙丽丽,系华芯科技财务总监;
被告六: 王丽卿,系海岳控股委派华芯科技董事;
被告七: 肖书强,系海岳控股委派华芯科技董事;
2、受理机构: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3、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向法院提交诉讼。
诉讼二(股东知情权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 成都海威华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 马晓力,系海岳产投法定代表人,海岳控股委派华芯科技董事;
被告三: 孙丽丽,系华芯科技财务总监;
2、受理机构: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3、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向法院提交诉讼。
二、诉讼请求内容及案件事实
(一)诉讼请求内容
诉讼一(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利益;
2、请求判令马晓力等连带赔偿因其五人作为华芯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给股东海特高新造成的股东利益损失;
3、请求判令青岛海岳控股有限公司、青岛海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因指示马晓力等人从事损害海特高新股东利益的行为,就第 2 项诉讼请求与五人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二(股东知情权纠纷):
1、请求判令华芯科技等向海特高新提供相关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
2、请求判令海特高新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前往华芯科技办公现场查阅第 1 项诉讼请求所涉的全部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并同步复制其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3、请求判令马晓力等配合华芯科技履行第 1 项、第 2 项诉讼请求的义务。
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事实
1、青岛海岳及马晓力等人的系列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青岛海岳及马晓力等人实施了系列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导致原告作为华芯科技股东的权利无法正常行使,严重损害了原告股东利益: 2023 年 11 月,海岳控股在完成股东变更(变更后唯一股东为海岳产投)、公司更名后,违反《公司法》、华芯科技《章程》的规定以及《增资协议》的约定,谋取华芯科技公司控制权,其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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