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业绩联动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二)协调一致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其岗位价值、责任义务、承担风险相一致,与普通员工的薪酬分配比例相协调;
(三)长远发展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四)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个人业绩相匹配,有奖有惩、奖惩对等。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
核;
(三)负责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如下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二)其他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和实际负责的工作,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并领取薪酬,享受公司社会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未在公司担任任何管理职务, 且未与公司就其薪酬或津贴签署任何书面协议的非独立董事,不从公司领取薪酬、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不进行考核,按月度发放;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绩效薪酬的确定和发放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职工董事因担任职工董事以外的岗位,薪酬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税款、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若公司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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