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控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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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审计报告 1-2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XYZH/2026CDAA2B0343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特高新公司”)2025 年 12 月 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海特高新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海特高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
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续) XYZH/2026CDAA2B0343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如海特高新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十七、2.其他重大事项”所述,根据法院判决及仲裁委员会裁决,海特高新公司对联营企业成都海威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芯科技”)有权提名 3 名董事、华芯科技董事长应从海特高新公司提名的董事中选出、华芯科技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人选担任、华芯科技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人选担任。在法院作出判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至今,海特高新公司相关权利未得到执行。海特高新公司已对华芯科技、青岛海岳控股有限公司、青岛海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及侵害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诉讼。针对该联营企业治理及股东权益争议事项,海特高新公司管理层已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法律应对措施及其对内部控制评价的影响。
本段内容不影响己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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