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交易标的原则为中短期、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低风险的委托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凭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竖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公司禁止购买风险等级被评定为中风险等级(即第三级或 PR3 或 R3 级)和
中高风险等级(即第四级或 PR4 级或 R4 级)及以上风险等级的委托理财产品或银行结构性存款。
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委托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合作框架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
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必须在保证公司日常运营资金的需要为前提,充分利用好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名义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规避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一)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的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的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管理层决策。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前款的规定。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应超过审批的额度。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
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根据第八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委托理财,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总经理或管理层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