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明确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到勤勉尽责。具体工作事项包括:
(一)独立董事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及时与公司经营层就公司本年度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投融资活动、规范运作等重大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二)在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重点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三)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
(四)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五)负责公司年度报告各项工作进程的监督,以及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情况;
(六)负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度报告的及时披露;
(七)负责对年度报告中需独立董事审核事项的意见发表或经专门会议审议。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1)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2)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3)财务会计报告有关重大财务问题和判断与年报其他信息及公司披露的其他信息的一致性;
(4)公司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5)其他对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及风险。
第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予以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存在通过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调节资产和利润误导投资者,是否存在财务造假行为,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会计差错。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独立性、专业性、审计流程有效性、
审计费用等,相关评估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改进审计质量和调整审计费用的依据。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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