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2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其衍生品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单次或者累计十二个月内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且绝对值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的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二)单次或者累计十二个月内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且绝对值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风险投资总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的额度。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风险投资的,还应当以风险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
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以及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指定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九条 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至少每半年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分析风险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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