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2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投资理财内部控制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为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自有资金进行中短期投资行为,具体包括:
(一)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以及高信用等级的、有担保的短期融资融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二)购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者以银行同业存款,金融债、国债、高信用等级的公司债、中期票据等高流动性、固定收益类产品等低风险金融产品作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本制度不包括公司证券投资及其衍生品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以及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投资。
第二章 投资理财管理机构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重大投资与财务决策制度》相关制度规定:
单笔投资额在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10%以下(含 10%)由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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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单笔投资额在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10%-20%(含 20%)需报董事会批准;单笔投资额在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20%以上的董事会通过后,应报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标的相关的同类投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规定。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投资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投资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理财额度。
第六条 董事会在审议投资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投资理财审批授权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投资理财相关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理财产品提供方的资质、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七条 公司资金管理中心作为投资理财的经办部门,负责投资理财业务的各项具体事宜,包括提出投资配置策略、额度的建议、理财产品的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制定理财计划,筹集安排理财资金,实施理财计划等。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投资理财事宜进行全面核查,出具内部审计报告书,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 投资理财实施流程
第九条 为充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公司从事投资理财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且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投资标的为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的产品;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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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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