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以下简称“本期解锁”)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以下简称“《业绩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
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期解锁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解锁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期解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期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期解锁的批准与授权
1、2025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38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57,516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2971%。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李凌志作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2025 年 5 月 26 日,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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