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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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和行为,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董事会组成及其职权
第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执行机构。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二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副董
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外部董事人数原则上应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提名董事候选人;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具有行使以下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超出该权限范围及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决定年度累计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关联交易除外);决定年度累计金额在 20,000 万元以上、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资产抵押事项(关联交易除外);决定年度累计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受托经营、承包、租赁事项(关联交易除外)。
(二)决定年度借款总额(含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在 30,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30%以下的借贷合同;
(三)在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决定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单笔担保额在 20,000 万元以内的担保事项(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除外);
(四)决定年度交易总额在 10,000 万元以内的委托理财合同(含委托贷款),公司委托理财仅限于商业银行 1 年期内的无本金损失风险的理财产品;
(五)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交易标的或者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累计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按交易类型或者同一关联人预计的全年发生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下的日常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300 万以内的关联交易;
(六)决定接收国家专项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投资,资产形成后的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决定年度累计金额在 10,000 万元以上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六条 董事会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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