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够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以下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岗位)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下列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属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四)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提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等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九条 公司在研究、决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并尽可能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并在最短时间内通知公司讨论结果,按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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