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下属公司”)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公司下属分支机构、下属公司负责人或公司派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项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事项的具体情况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形成的决议;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事项中,第 4 项、第 5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事
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标准。
(四)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1、前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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