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升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报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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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释的;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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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四)拒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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