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证券代码:002028 证券简称:思源电气 公告编号:2025-028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无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满足,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446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4,168,000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决议》、《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决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决议》,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发表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3 年 5 月 4 日至 2023 年 5 月 14 日,公司在内部系统发布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公示。2023 年 6 月 6 日,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3、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决议》、《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决议》,因公司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45.70 元/份调整为 45.40 元/份,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3 年 8 月 1 日,公司公告了《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司完成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向 47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960,000
份股票期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5.40 元/股。
6、2024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决议》及《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决议》。同意激励对象因离职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并注销部分期权。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由 473 人调整为 459 人,股票期权数量由 21,960,000
份调整为 21,478,000 份,共注销 482,000 份。同时,结合公司 2023 年度已实现的业绩情况
和各激励对象在 2023 年度的个人业绩考评结果,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459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预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4,266,000 份(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4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决议》,因公司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45.40 元/份调整为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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