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订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督部门。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禁止选择性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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