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19
证券代码:832948 证券简称:金牌电工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武汉金牌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8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金牌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和《武汉金牌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司进入创新层后,还应当披露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入创新层后,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事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
度报告。公司进入创新层后,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进入创新层后,公司年度报告预约在会计年度次年
4月份披露的,或者预计年度业绩无法保密的,应当于会计年度次年
的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
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进入创新层后,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在下半年度,预计当期年度净利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的情形为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
500万元、由盈利变为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如发现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如差异幅度达到50%以上的,公司应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并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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