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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21:54:11 股吧网页版
巨轮智能: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专项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30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的专项说明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巨轮智能”)聘请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尤尼泰振青”)对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尤振专审字[2026]第 0244 号),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基本情况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注意到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提醒内控报告使用者关注。

1. 重大资金支付与合同变更控制存在缺陷

公司对大额采购预付款支付及后续合同重大变更缺乏有效审批控制,连续发生因销售订单变动终止采购合同并收回预付款,表明支付前对采购稳定性及履约风险评估不足,合同重大变更时缺乏有效监控。

2.工程管理控制存在缺陷

公司在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导致工程(项目)进度严重滞后、建设效益未达预期、投资计划频繁变更等,存在引发资金沉淀紧张、有效资源浪费及战略发展遇困风险。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上述非财报重大缺陷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同意尤尼泰振青对公司 2025 年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意见,认为该意见客观、真实反映了 2025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董事会认为: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主要经营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存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有效执行的情形,导致非财务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将继续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管理,增强内部控制的执行力,有效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稳步、健康发展。

四、审计委员会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意见

意尤尼泰振青对公司 2025 年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意见,认为该意见客观、真实反映了 2025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充分发挥本职功能,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整改,敦促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进一步提升内控管理和风险治理水平。

五、公司董事会消除非财报重大缺陷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1、公司对重大资金支付与合同变更控制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整改,收回相关预付款,后续将重点加强采购流程监管。

2、公司对工程管理控制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整改,积极协调跨部门协同推动工程建设进度,尽快完成项目建设并释放经济效益,消除不良影响。

针对报告期内发现的缺陷,公司积极进行了整改。2026 年,公司将持续完善内部控制,进一步提升内控管理和风险治理水平,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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