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3 18:51:41 股吧网页版
苏泊尔: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的委托,为其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就苏泊尔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本次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本次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律师声明的事项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苏泊尔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苏泊尔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苏泊尔股份,与苏泊尔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标的股票价值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苏泊尔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苏泊尔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苏泊尔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释义

本 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苏泊尔、公司、本公司 指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苏泊尔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苏泊尔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

《公司法》 指 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

《公司章程》 指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23年10月19日,苏泊尔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