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的委托,为其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就苏泊尔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本次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本次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律师声明的事项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苏泊尔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苏泊尔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苏泊尔股份,与苏泊尔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标的股票价值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苏泊尔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苏泊尔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苏泊尔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释义
本 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苏泊尔、公司、本公司 指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苏泊尔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苏泊尔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
《公司法》 指 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
《公司章程》 指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23年10月19日,苏泊尔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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