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3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和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和有序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组织,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且在该子公司/其他组织中持股比例为100%的子公司/其他组织;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在50%以上,或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其他组织;包括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
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
同时公司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
产。同时,子公司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运
作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市场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九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法人治理结
构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力。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十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制度,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
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工作,从而在财务、人力资源、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如有)及
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
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掌握作为上市公司子
公司应遵守的相关制度,确保公司规范运作。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子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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