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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旺能环境:定期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定期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部、内审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定期报告的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 出正确判断的;

(二)定期报告的其他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六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定期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定期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0%以上,且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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