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决策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决策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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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战略决策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战略决策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战略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制度规定按时出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和资料;
(四)充分了解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部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后,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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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
成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到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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