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管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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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管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高管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限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按时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和资料;
(四)充分了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工作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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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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