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机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该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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