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凡开设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理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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