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事件,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
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事件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的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配)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件公告;股票异动波动公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等;
(五)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
1.董事会的人员及构成,包括独立董事的配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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