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权限与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须具备《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兼任。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和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其任职资格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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