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递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或网站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内幕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